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灌南县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实现管线工程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民防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县财政、国土、公安、交运、城管、广电、电力、通讯、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了避免重复开挖,占用绿化、道路,减少人力、财力浪费,提倡管线工程共建共享,探索共同管沟。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县住建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资料,了解该施工地段管线分布现状。无现状资料的地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综合管线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规划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县住建部门签订《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县住建部门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状资料以外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县城管、住建部门报告。由县城管、住建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查明上述管线的性质、权属,通知责任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在15日内将测量的结果报送县住建部门档案管理机构。
第八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县住建部门移交下列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住建部门移交专业管线图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县住建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县住建部门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不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相关资料,重新编制档案。
第十二条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县住建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在承接管线工程委托时,应当到县住建部门登记并及时向其移交有关管线工程的1:500现状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县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对已有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建立城市管线信息系统,所需经费从市政配套费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中支出。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加快建立电子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损坏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资料错误导致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